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25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57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被   告  侯禀易
       侯坤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之
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三行關於違約金起算
日「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零
三年八月二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之原宣示判決筆錄主文欄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許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