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63號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本院94年重訴字第163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捌萬貳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書記官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