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55號抗告人甲○○
樓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破產法第
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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