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1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選任辯護人林宗竭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5千元具保停止羈押,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
3萬5千元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在案。
二、茲以被告乙○○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吳勇毅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