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豐小字第4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王香姿
彭仲祥
被 告 廖莉晏 即 廖雪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貳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