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97號原告戌○○被告己○○
號丑○○辰○○卯○○申○○子○○寅○○壬○○
號酉○○巳○○午○○庚○○丁○○
66巷甲○○
25號辛○○
6弄1癸○○未○○
6巷7戊○○
號乙○○
12樓丙○○
巷1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4,799元《分割共有物標的價額為609,67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630×土地公告現值700×原告應有部分36/252)+(4,121×
270×12/126)+(1,229×270×12/126)+(354×27
0×12/126)=609,675】;塗銷地上權登記價額為185,12
4元【計算式:地上權範圍(20坪÷0.302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700×4筆≒185,12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8,15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
二、 劉添沐 、 溫運全 、 劉信雄 、 劉辛亮 、 劉東海 、 劉黃秀妹 之繼承系統表;並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