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1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1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166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連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中悅桂冠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連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2、債務人中悅桂冠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
3、釋明與誰成立僱庸契約,要求中悅桂冠社區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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