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1182號債權人桃園縣蘆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 李宏駿 (原名: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聲明(按本件究請求共同給付?抑或一般
保證責任?並請載明請求何債務人為如何之給付。)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