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贓物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偵字第七六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贓物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