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告乙○○住花蓮被告甲○○籍設彰
丙○○住桃園右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林孟宜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琪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