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劉國棟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劉國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劉國棟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鄒茂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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