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盧蓁婷 (原名: 盧美鈴 )代理人 趙君宜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品蓉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現行工作、「目前」之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分別為何?並應提出自民國105年6月1日起迄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每月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併應陳報聲請人於105年6月1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經查,聲請人戶籍址與聲請人陳報之住所地址不同,請聲請人陳報:聲請人實際住所為何?並應提出得釋明聲請人實際住所確為本院轄區之相關證據資料,並應提出聲請人實際住所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應說明聲請人陳報之住所地房屋(即臺北市○○區○○○路○○○號4樓之7)之所有權人分別為何?聲請人與住所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住所地房屋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另應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實際住所?是否包含 游瀚翔 ?該等同居之人是否分擔水電瓦斯費等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並應說明其與該等同居之人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同居之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同居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同居之人於105年6月1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同居之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陳報:該等同居之人於105年6月1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無法提出該等同居之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同居之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另請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房屋(即臺南市○○區○○里000鄰○○○0號)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聲請人為何未實際居住於該戶籍址?又為何聲請人仍要持續設籍於該戶籍址?併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所述之資料以及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資料。
三、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交通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請說明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每段票之金額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儲值證明、車票等)。
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手機費500元、雜支費2,000元以及自來水費、瓦斯費、電費等數額,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確有繳付該等費用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
五、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105年支出勞健保費3萬5,227元、106年支出勞健保費4萬
403元,惟依聲請人提出之臺北市照顧服務員職業工會收據顯示,聲請人所稱前開金額係包含勞保費、健保費、常年會費,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年之必要支出項目是否包含常年會費?若無,則勞健保費之金額為多少?並應說明聲請人本人之勞健保費及會費是否已於薪資中扣除,則為何又重複列計為支出項目?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到院。
六、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有無不同(應分項表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之各細項),並應提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例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到院。
七、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至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八、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年,即自105年6月20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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