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補字第6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維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4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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