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65號
             107年度板聲字第4號
原   告  林芷歆
被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5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
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停止執行之聲請,亦應一併駁回,併此敘
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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