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竹北秩易字第1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處罰人 鄭仁峰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竹
北秩字第26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
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仁峰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
留期間不得逾5日。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罰鍰總
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計算。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鄭仁峰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8,000元,並於民國
106年11月15日確定,嗣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通知
被處罰人執行,罰鍰完納期限為106年12月6日起至106年
12月16日止,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及第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易以
拘留等語,並提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案件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06年12月1日竹縣警北偵秩字
第0000000000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送達
證書、照片,及本院竹北簡易庭新院平秩鼎一106竹北秩26
字第033065號函、本院106年度竹北秩字第26號裁定,新竹
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移送書、調
查筆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處)理
醫療暴力案件通報單、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緊急傷病
患轉診單、東元綜合醫院急診病摘、現場照片等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
8,000元,依首開規定,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
數不算,總額折算後逾5日,以該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
例折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並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