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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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25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徐金磮   住高雄市○○區○○路○○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倪富益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106年度橋簡字第2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78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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