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勞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9號
原   告  張綵蕎
訴訟代理人  田武穎
原   告  江品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國意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67,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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