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48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五0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玖公克,含直接用以盛裝海洛因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壹柒玖公克,含直接用以盛裝海洛因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甲○○前於民國九十五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
度埔刑簡字第二九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其於九十五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
行為,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毒聲字第二0三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毒聲字第二九八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因停止戒治處分出所而執行完畢。
㈢詎其仍不知戒絕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
畢後之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十二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埔里高工旁某處,以注射針筒注射手臂血管之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施畢後,旋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上開處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十四時三十分許,為警在南投縣○里鎮○○路○○號前查獲,扣得海洛因一小包(驗餘淨重0.一七九公克,含直接用以盛裝海洛因之包裝袋一只),經警於同日十五時十分許採其尿液送鑑驗,結果呈嗎啡與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現場照片三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毒品案件委託鑑
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九八0九00一五二號鑑定書、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日期: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報告編號:00000000)各一紙(見偵卷第一二頁、第一六頁、第三八頁、第四一頁)。
㈢扣案海洛因(驗餘淨重0‧一七九公克)一包。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
項第一款、第二款所指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甲○○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所為,各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之。
㈢被告曾受如上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四頁至第一五頁)。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二罪,俱屬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⑴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
行完畢釋放後,另有多次施用毒品之犯行,亦有上開紀錄表在卷可查,顯見其陷溺於施用毒品而無法自制;⑵惟施用毒品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他人權益損害非鉅;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㈤扣案之海洛因(驗餘淨重0‧一七九公克)一包,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既係用於包裹海洛因,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且其上均沾黏毒品而無從析離,應併為沒收銷燬之,末此敘明。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㈢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繕具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紹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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