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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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95號原告丙○○
號原告甲○○
乙○○壬○○○己○○辰○○○
2寅○○丑○○子○○卯○○丁○○戊○○辛○○庚○○上1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被告癸○○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 律師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8098號偽造文書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訴外人 吳水竹 、 王寶貴 與被告癸○○等3人共同涉有犯罪嫌疑,業經原告提出告訴由旨揭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該3人是否共同涉犯偽造文書罪,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