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27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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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2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二二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法官周盈文
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