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2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二一號
被告 呂允朝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呂允朝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呂允朝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執行羈押,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聰明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麗花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