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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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法官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邱志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淑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