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67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674號聲請人 余秋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淑茸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擔保對相對人債務之債權證明文件(台端所提協議書擔保者為第三人 吳仲洪 應返還台端之價金)。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