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954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陳郁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行銷費用賠償款約定條款,該裁定於107年8月1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請求逾
主文所示之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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