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UONGTHIMAI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LUONGTHIMAI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潘政宏
法官許雅婷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