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25號原告瑞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陳隆 被告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63,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0元,尚不足18,0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郁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