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字第840號原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秀菁 訴訟代理人 游晉觀 被告 劉士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補正被告劉士緯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