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小字第2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2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小字第2220號原告 汪德明 被告 謝佳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通知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07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於107年1月5日寄存送達,依法加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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