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73號原告 陳佳萍 被告 余煜烽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是原告之訴,如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為補正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而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若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僅記載「餘詳如起訴書」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兩佰參拾陸萬伍仟伍佰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茲原告雖於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余煜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以起訴狀記載上開請求,然依其狀載內容以觀,未具體敘明請求被告給付所依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何,與所依據之原因事實、證據,是其起訴之程式為有欠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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