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8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日堂 被告瑨赫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美珠 被告 王進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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