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84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林楷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萬春林瓊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本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參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反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1月16日
107年度訴字第5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中本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513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00元,上訴人沒有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子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