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49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1月15日起至民國131年1月1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91年1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1,96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11年1月2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6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707,28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149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56-116│建│││117.01│100分之1│├──┼───┼────┼───┼────┼─┼──┼──┼────┼──────┤│002│台南市○○區○○○段│56-123│建│││2585.79│10000分之178│└──┴───┴────┴───┴────┴─┴──┴──┴────┴──────┘┌───────────────────────────────────────────────┐│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49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地│││││合│主要│陽│平│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下││││││建築│││││││號│││││一│││││││││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材料│台│台│位││├──┼─┼──────┼────┼────┼─┼─┼─┼─┼─┼─┼─┼──┼─┼─┼─┼──┤│001│11│台南市北區北│台南市北│1層住家│55│59│││││11│鋼筋│10│7.│平│全部│││26│成路80巷6○弄○區○○段│用鋼筋混│.9│.2│││││5.│混凝│.6│37│方│││││12號│56-116│凝土造│9│8│││││27│土造│7││公││││││、56-││││││││││││尺││││││123地號││││││││││││││├──┴─┴──────┴────┴────┴─┴─┴─┴─┴─┴─┴─┴──┴─┴─┴─┴──┤│含共同使用部分北安段1168、1171建號,權利範圍各為10000分之53、10000分之1667│└───────────────────────────────────────────────┘┌───────────────────────────────────────┐│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49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下││││││││││號││││二│││││││範圍││││││房屋層數│層││││││計││├──┼─┼──────┼────┼────┼─┼─┼─┼─┼─┼─┼─┼───┤│002│11│台南市北區北│台南市北│5層樓房│4.││││││4.│60分之│││67│成路80巷6○弄○區○○段│管理員室│35││││││35│1││││2之1號地下室│56-116│鋼筋混凝││││││││││││底2層│、56-│土造│││││││││││││123地號││││││││││├──┴─┴──────┴────┴────┴─┴─┴─┴─┴─┴─┴─┴───┤│含共同使用部分北安段116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