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412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121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兼送達代收人)

黃嘉德

被告 陳奕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陳政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