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24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吳怡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意雯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