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53號
原告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惠美 即 吳金庭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0,4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