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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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46號

原告 何喬博

訴訟代理人 陳政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嘉成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4,5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許雅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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