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七七號
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三一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參萬零貳佰伍拾貳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終結,不問有無本案訴訟,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保之情形,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不當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實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無強令其行使權利之理。故在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之擔保,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擔保金之場合,必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訴訟終結」相當,而得依該條款行使定期催告之權利〈參照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抗字第三九0號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九八八六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臺幣(下同)三萬零二百五十二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三一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執全字第四九九一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財產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又該假扣押裁定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聲字第五四號民事裁定撤銷並已確定,經聲請人具函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惟因相對人住所送達不到,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三三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迄今已逾二十日並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撤回假扣押執行通知臺南縣永康地政事務所函、撤銷假扣押裁定、裁定確定證明書、郵局存證信函、公示送達裁定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提存卷、假扣押卷、本院執行卷、公示送達卷核閱屬實,又相對人均未對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或支付命令繫屬於本院,亦經查明無誤,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返還系爭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雅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