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8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十一月確定,於民國91年10月8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㈠妨害兵役、㈡施用第二級毒品、㈢偽造文書、㈣強盜、㈤傷害、㈥偽造文書、㈦贓物等罪,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一年、八月、七年六月、四月、五月、四月確定,並就上開㈠、㈡、㈢、㈤部分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24號裁定減刑,與不應減刑之編號㈣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年八月確定;又上開㈥、㈦部分經同上裁定減刑並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上開案件經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
100年4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2月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2月9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181號函暨所附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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