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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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10月28日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95年度交上訴字第1661號判決、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29號判決可稽。受刑人甲○○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174號裁定在案,亦有該裁定在卷可查。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裁判,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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