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重上更(四)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72號自訴人甲○○擔當自訴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丙○○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張世展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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