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明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千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林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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