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埔刑簡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埔刑簡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處有期徒刑肆月月」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處有期徒刑肆月月」應予更正為「處有期徒刑肆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劉邦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