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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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81號原告惠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肇宏 被告竹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輝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