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7868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支票之退票日起算,或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兩者請擇一)。經本院民國99年10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0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