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141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國賢
被   告  陳沛蓁陳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141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月11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金緞
  書記官 魏呈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叁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捌仟捌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由壹仟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魏呈州
法官翁金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魏呈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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