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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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09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劉伯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惠晴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409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109年11月19日513萬元NS0000000(幣別:新臺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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