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373號聲請人 鄭敏慧 訴訟代理人 鄭月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江慧君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137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台灣運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002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台灣運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003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台灣運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004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台灣運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005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台灣運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006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台灣運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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