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3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35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潘韻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67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怡彣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3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集中作業專戶( 黃素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109年12月16日12,561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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