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03號聲請人 江尚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22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10年9月18日為週六,同年月19日為週日、20日彈性放假、21日為中秋節,遞延至同年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馬來西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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