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429號原告 陳薇因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忠一 、 劉美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潘惠敏